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后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再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而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
据了解,根据国家食药总局“三定”规定,该局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合二为一。目前,该局正在制定化妆品生产许可等管理文件。
《通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已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继续有效。化妆品生产企业已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新开办申请且审查符合要求的,转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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